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
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成,界定组织机构职能和责任,明确组织机构决策和管理机制,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本会章程行使职权。会员未超过200名时,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依据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依据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本会目前不符合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必要条件,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章 民主决策制度和原则
第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设置常务理事会时,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监事长和党支部书记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联络和召集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代表,协助会长领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受理事会委托筹备换届工作,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暨党群工作(联席)会议。
主席团至少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通报本会最新业务进展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安排,会议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涉及具体业务的情况下,可以邀请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本会目前不符合设置主席团的必要条件,不设主席团。
第六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未设置主席团时,由会长办公会议代为行使主席团的职责。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研究本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审计、机构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聘任、机构工作汇报及其他重大事宜,并形成决议,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和批准的,及时提出议案,应交予执行机构实施的,及时督促落实。
第七条 本会建立党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各群团工作负责人组成,与会长办公会议合并召开,有需要时也可以单独召开。
党群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和研究本会的党建、群团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先进作用,督促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暨党群工作(联席)会议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和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全体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应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全体党支部委员应列席党群工作(联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暨党群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负责,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组成,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条 秘书长依据本会章程行使职权,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和退出,对秘书长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和标准化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秘书长负责。其职责是在秘书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全体会员开展特定专业技术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时提供必要的专家咨询和业务指导。其组成成员应当是具备一定专业资质的本会会员。具备必要资质的会员数量不足时,可以适当延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专家充任。
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设主任1名,由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全体单位会员自签署自律公约起,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代表即成为当然委员。
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确权、预防侵权和维权,成员5至15名。设主任1名,由本会主要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理事兼任;副主任不超过3名,由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员担任;委员由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员担任。
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制定、修订和实施团体标准,成员9至25名。设主任1名,由本会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理事兼任;副主任不超过6名,由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员担任;委员由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员担任。
第十二条 综合部、会员部、创作部、研究部、发展部、社会工作部是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机构,承担本会业务活动和日常工作,对秘书处负责。
综合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财务审计、法务内控、年检评估等工作,对外以办公室名义承担必要的综合支持与统筹协调工作。
会员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发展、联络、服务、管理、资格审查等工作。诚信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会员部,承担本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方面的日常业务工作。
创作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文艺创作、创作扶持、资源对接等工作。知识产权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创作部,承担本会知识产权方面的日常业务工作。
研究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市场调研、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科普宣教、会刊编辑等工作。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研究部,承担本会标准化和团体标准方面的日常业务工作。
发展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会议研讨、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合作交流、成果推广、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公共关系等工作,对外以新闻办公室名义承担必要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
社会工作部负责协助秘书处承担本会承办委托、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和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社会工作;负责协助党支部承担本会党建和群团建设方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对外以党群办公室名义承担必要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整体发展情况和会员所在的专业领域特点设置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开展垂直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和专业性工作;根据专业发展情况设置分会,分会可在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发展成立,或单独提出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具体发展情况和业务需要设置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只能在本会的业务授权范围之内开展业务活动,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和退出。本会鼓励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通过基层民主程序自行推选负责人的提名人选。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具体发展情况和业务需要举办实体机构,实体机构只能在本会的业务授权和各自所取得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内开展业务活动。实体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实体机构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财务和固定资产均独立于本会,自行管理,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和退出。实体机构应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本会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本会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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