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工作,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本会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本会综合部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三、本会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本会综合部负责根据收支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审议;
五、本会综合部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相关机构和部门配合下做好清算拖欠款和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本会综合部负责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本会综合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经办人必须持合法报销凭证,填写财务单据,写明事由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本会日常开支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要借款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额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四条 薪酬管理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专职工作人员,经秘书长批准,可按国家规定补发工资或调休。
第五条 非流动资产管理
一、非流动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综合部负责非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资产目录,设立非流动资产卡片,办理非流动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非流动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非流动资产核算,确保非流动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非流动资产的使用部门是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部门,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非流动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旅差费用管理
一、专职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出差仅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情况特殊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由秘书长审批;
三、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出差需住宿的,标准不得超出人民币300元每间夜,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实报实销,单人出差须由常务副会长批准;
四、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出差期间在亲朋处住宿,不能提供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予以补贴;接待单位负责提供住宿,不能提供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25%予以补贴;
五、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出差途中和住勤期间日伙食补助按照目的地划分,一般地区50元,北上广深100元;
六、专职工作人员借出差之便,经秘书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参照事假处理,不计入出差天数,不享受出差补助,交通和住宿费用不予报销;
七、专职工作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在计划期内完成工作任务,按时返回;如有借款,应在销假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到综合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的,财务人员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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