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二次元文化创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结、联系、发展、服务、管理会员,倡导会员诚信自律,充分发挥本会职能、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信力、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以及本会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本会会员享有的普通权利和义务,由本办法予以具体规范。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充分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单位会员的职工默认为本会个人会员,无需另行申请入会。
所在单位不是本会单位会员的个人,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是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人(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
近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本会单位会员的入会资格。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是在北京市学习、工作、生活的中国公民。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不具备本会个人会员的入会资格。自然人所在单位已经是本会单位会员的,不具备本会个人会员的入会资格。
第九条 所在单位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之前,已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自然人,在其所在单位入会后,有权自主选择保留或放弃原有的个人会员身份。
其所在单位已交当年单位会员会费的,应当免收当年的个人会员会费,重复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应当原路退回。
第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非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须事先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当委托一名授权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委托的授权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单位会员的授权代表。
单位会员确认或变更本单位的授权代表人选,应当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并加盖公章。
单位会员的授权代表同时作为其所在单位在本会的会员代表候选人,与个人会员当中的会员代表候选人行使相同的会员代表候选人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会员发展、管理、联络和服务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指导会员部负责,会员诚信自律的具体工作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指导其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实行电子化(无纸化)登记管理,免发实体会员证,会员证号与会员的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相对应,一证一码相互绑定。
同一个单位会员注册有多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发放一个会员证号,并加注减号和阿拉伯数字,分别与不同实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绑定。
单位会员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视作不同的单位分别处理,单独受理入会申请、单独进行会员登记管理、单独提供会员服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视作该单位内部的组成部分一并处理,无需另行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通过会员部行使会员权利,会员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由会员部负责监督。本会会员行使会员权利应当出示有效的会员证(号)。
第十五条 为响应政策号召,支持和鼓励小微型企业发展,本会对会员中的小微型企业提供专门的支持和服务。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三章 会员申请与登记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部负责本会及分支机构的会员申请和登记管理工作;本会会员部负责本会的会员发展工作,本会分支机构负责各自的机构成员发展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文本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扫描文件、照片文件或电子版证书文件;
四、申请单位简介。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应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文件、照片文件或电子版证件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申请入会,由会员部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员资格审查。
申请人符合会员资格的,由会员部统一报送秘书长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批准;申请人不符合会员资格的,由会员部分别予以驳回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会员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完成会员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登记分为初次登记、续期登记和再登记。初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会员申请入会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与初次会费缴纳期相同。续期登记的受理期限为历年会员资格审查工作期间,登记有效期为1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当前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至换届后3个月,登记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受理初次登记的,会员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根据会员类型和所在专业领域发给相应会员登记证书;受理续期登记的,会员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名会员之前年度的会员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会员登记证书“会员资格审查”栏目内加盖当前理事会启用的“京二协审字”印章,完成续期登记。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会员并说明理由;受理再登记的,会员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名会员之前届次和当前届次的会员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换发会员登记证书,完成再登记。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会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入会的,自申请入会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号)。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于会员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更新)会员登记信息,会员登记信息的公布(更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会员联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部负责本会的会员联络与服务工作,本会分支机构负责各自的机构成员联络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标准制订、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获得各种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
四、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六、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七、可以推荐或自荐参加本会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工作,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八、理事单位及以上单位会员享有与本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九、理事单位及以上单位会员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本会举办的年度会议、论坛及其他活动为小微企业会员单位提供优惠参展服务;
十一、本会为单位会员免费提供年度会议、论坛嘉宾参会证件:会长单位6张,副会长单位5张,常务理事单位4张,理事单位3张,普通会员单位2张;
十二、本会向会员赠送年度行业发展报告;
十三、本会门户网站“会员信息”、“会员动态”等栏目,可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进行多方面宣传;
十四、本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自媒体账号,为会员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本会会员和分支机构成员享有的分支机构成员权利与义务、分支机构额外提供的会员服务等由各分支机构另行规定。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
第三十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当按照会费标准于会员登记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截至当年12月31日,按实际入会月份折算),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当前理事会任期内剩余年度的全部会费;理事单位及以上单位会员应当一次性合并交纳剩余任期内的全部会费,以确保其在剩余任期内始终具备会员资格、能够依法履职。
第三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对公转账、银行汇款或电子支付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本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凭证。
第三十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员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由分支机构负责催缴;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重复收取会费,成员自愿提供的资助应当参照捐赠程序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理,并视处理期限列入失信名录:
一、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入会、通过会员资格审查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会员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未满五年的,可以申请恢复行使会员权利;超过五年的,丧失会员资格,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会员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注销会员登记,其所享有的会员权利即时终止,自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四十一条 列入本会失信名录的,不具备入会资格;经批准移出本会失信名录的,自移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会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罚的,暂停其履行职务的资格,直至处罚期限结束后恢复;受到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以上处罚的,即时失去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经会员大会批准罢免后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会员退会和违规处理的具体工作,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视其迫切程度,临时依据法定程序、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再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开会期间补充审批。
第四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认为秘书处临时办理程序或结果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工作由会员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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